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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季乾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季乾故買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現場記錄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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