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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販賣第三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
受刑人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司字第○九九○九○七四八五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五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年十月十二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執己字第三三二九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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