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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思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思偉因犯如附表所示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思偉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吳思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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