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055,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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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件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後犯之,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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