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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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