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078,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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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政雄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偵字13387號、99年度聲沒字第5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無線針孔監視器壹組(內含無線針孔發射鏡頭、碟型接收器、AV線組及電源器各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政雄所犯妨害秘密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3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無線針孔監視器1組(內含無線針孔發射鏡頭、碟型接收器、AV線組及電源器各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應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妨害秘密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3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緩字第2505號卷宗各1件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無線針孔監視器1組(內含無線針孔發射鏡頭、碟型接收器、AV線組及電源器各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訊中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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