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093,201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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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慧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0一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伍貳公克、零點壹伍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揭案件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查被告陳嘉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一七號、九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九十九年七月五日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結晶三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中二包驗前各淨重0點二六七公克、0點一六九公克,驗後淨重0點二五二公克、0點一五七公克,另一包驗前重0點00五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足憑,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三包確屬違禁物無訛,且僅其中二包尚有違禁物存在,是聲請人就現存之扣案二包甲基安非他命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驗前淨重為0點00五公克之該包甲基安非他命,既因檢驗用罄,已無違禁物存在,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併與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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