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098,201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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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君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君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林君垚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君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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