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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聲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文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進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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