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130,201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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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陳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陳秀英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0月2日以98年度營偵字第15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油壓剪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竊盜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營偵字第15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油壓剪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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