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135,201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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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8年度偵字第13098號),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紗網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冠博涉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件扣案之手紗網一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竊盜所用之物,此有警、偵訊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份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將上開物品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冠博所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手紗網一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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