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141,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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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中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林建中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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