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訴,1099,2010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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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告訴人乙○○係夫妻關係,2人於民國86年1月1日結婚,惟自82年間起,告訴人即偕同與前夫所生之3位女兒,在臺南縣新營市地區租屋與被告同住,詎被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84年間起至88年8月間止,利用白天無人在家時,對A1恫嚇:「不許叫,否則要打妳」等語,致使A1不能抗拒,對A1為姦淫或為肛交之猥褻或性交(88年4月21日刑法修正前為猥褻行為,刑法修正後為性交,又86年11月27日前之猥褻犯行已罹於追訴權時效,詳後述)行為,每週約1、2次,期間A1曾因而懷孕,而於87年10月18 日,至新營市○○路151號文華婦產科實施人工流產手術。

又基於前揭概括之犯意,自82年間起至88年8月22日止,以相同之方法,對未滿14歲之A2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約2、3 天1次(86年11月27日前之猥褻犯行已罹於追訴權時效,詳後述)。

嗣被告基於前揭之概括犯意,於88年8月31 日晚間7時許,在新營市○○路201巷4號住處,著手欲對A1 為性交時,因A1反抗不從,被告始未得逞而未遂,A1即逃離住處,並告知告訴人,告訴人遂邀約被告至新營市文化中心理論,被告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抵達,見東窗事發後,即畏罪逃逸不敢返家,並於88年9月15日出境至大陸地區,迨因在大陸地區中風無人照料,始於99年5月27日返國歸案。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4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死亡,此有指定辯護人99年11月2日陳報狀所附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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