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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昭欣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粘怡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657號、第8553號、第12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昭欣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扣案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事 實
一、潘昭欣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轉讓或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牟利之犯意,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搭配GPLUS廠牌行動電話一支作為對外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之聯絡工具,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一所示價格及數量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
另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轉讓可供施用一次份量之海洛因予林久富。
嗣經警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聲請對潘昭欣使用之上開門號實施通訊監察後,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十三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潘昭欣位在臺南縣麻豆鎮安業一○二號租屋處搜索,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檢驗後淨重○.○六二公克)、GPLUS廠牌行動電話一支、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一張、夾鍊袋十六個等物,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下引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業據公訴人、被告潘昭欣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一致表示同意採為證據(見本院卷第五十三頁反面及第八十頁)。
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資料作成或取得之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
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潘昭欣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全信、黃錫槐、林偉文、吳三連、胡清國、林久富、張志成、林憲駿、林進財、王荐璋、吳清輝、張偉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確有於上開時、地,向被告購買上開金額、數量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以及證人林久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被告無償轉讓海洛因供其施用等情相符,此外,並有卷附本院九十九年度聲監字第一三八號通訊監察書、被告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證人林全信、黃錫槐、林偉文、吳三連、胡清國、張志成、林憲駿、林進財、王荐璋、吳清輝、張偉雄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十二份、證人林全信、黃錫槐、吳三連、林久富、胡清國、林進財等人之驗尿確認報告、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清單、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一份、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照片八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件及扣案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一張與GPLUS廠牌行動電話一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檢驗後淨重○.○六二公克)、夾鍊袋十六個可資佐證。
二、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
而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之行為,為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事,而前開購毒者與被告均無深切交情,倘非有利可圖,被告絕無平白甘冒被查緝重罰之高度風險,而單純代他人購買毒品之理,是被告自白係以有償方式販售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予證人林全信、黃錫槐、林偉文、吳三連、胡清國、林久富、張志成、林憲駿、林進財、王荐璋、吳清輝、張偉雄等人乙情,核與常情相符,且合於各該證人證述向被告購買之情節,自堪採信。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及轉讓海洛因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
如附表二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及轉讓海洛因前持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及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如附表二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已自白,均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減輕其刑之要件,爰依該條項規定,就被告上開犯行分別減輕其刑。
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刑度甚重。
若不分犯罪情節輕重,概處以上開刑責,難免輕重失衡,倘有情輕法重情形,於裁判時自得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以避免過嚴之刑罰,此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六三號解釋文自明。
亦即,法院為避免刑罰過於嚴苛,於情輕法重之情況下,應合目的性裁量而有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被告刑度之義務。
又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舉十款事由之審酌,此有最高法院七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被告所為販賣海洛因之犯行固應非難,惟其所犯上開販賣海洛因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被告販賣海洛因之對象僅有十餘人,販賣次數及數量非多,獲利亦有限,足見被告並非販賣毒品之大、中盤商,就全部犯罪情節觀之,尚非重大惡極,相較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真正毒梟而言,其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顯然較不成比例,倘科以最輕之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未免過苛,情輕而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且無從與真正長期、大量販毒之惡行區別,是本院衡其犯罪情狀,認被告若科以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仍屬過重,故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遞輕減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本身亦染有施用毒品之惡習,應知毒品對人體危害之鉅,猶不思警惕,僅因貪圖私利,即販賣、轉讓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戕害他人身體健康,並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殊有非當;
惟念被告經查獲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其販賣毒品所獲取之利益甚微、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期間非長、次數及數量亦均有限,以其本件犯罪情節而論,惡性尚非重大不赦,兼衡其學歷、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六、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警方在被告租屋處扣得之海洛因一包(檢驗後淨重○.○六二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一只,因係供包裹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自應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 得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款項,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但因其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自仍以沒收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依該規定予以沒收。
而上開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價額。
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二一八號、第二六七○號、第二七四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就前揭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合計三萬七千五百元,雖未扣案,惟依前所述,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又扣案之GPLUS廠牌行動電話一支、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一張及夾鍊袋十六個,均係被告所有,供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八十六頁反面至八十七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扣案之葡萄糖一包、削尖吸管一支、注射針筒二十支、注射用水二十瓶、LG、SIEMENS廠牌行動電話各一支、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一張及現金四千九百元等物,因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或因犯本罪所得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一:
┌─┬──────────┬───┬───┬───────────────┐
│編│販賣時間、地點 │販賣 │販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號│ │對象 │金額 │ │
├─┼──────────┼───┼───┼───────────────┤
│1 │99年3月13日0時許 │林全信│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麻豆鎮○○路某│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加油站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2 │99年3月14日17時許 │林全信│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麻豆鎮○○路某│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加油站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3 │99年3月22日23時許 │林全信│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官田鄉○○路2 │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段53巷47號前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4 │99年3月15日12時許 │黃錫槐│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官田鄉污水處理│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廠工地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5 │99年3月17日0時許 │黃錫槐│35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臺南縣官田鄉惠安宮廟│ │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
│ │前 │ │ │驗後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
│ │ │ │ │燬之、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
│ │ │ │ │支、0000000000號行動│
│ │ │ │ │電話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
│ │ │ │ │收。 │
├─┼──────────┼───┼───┼───────────────┤
│6 │99年3月18日23時許 │黃錫槐│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官田鄉污水處理│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廠工地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7 │99年3月20日23時許 │黃錫槐│35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臺南縣官田鄉往六甲鄉│ │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
│ │省道某檳榔攤前 │ │ │驗後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
│ │ │ │ │燬之、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
│ │ │ │ │支、0000000000號行動│
│ │ │ │ │電話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
│ │ │ │ │收。 │
├─┼──────────┼───┼───┼───────────────┤
│8 │99年3月22日21時許 │黃錫槐│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官田鄉污水處理│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廠工地附近加油站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9 │99年3月26日23時許 │黃錫槐│25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臺南縣官田鄉污水處理│ │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
│ │廠工地附近檳榔攤 │ │ │驗後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
│ │ │ │ │燬之、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
│ │ │ │ │支、0000000000號行動│
│ │ │ │ │電話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
│ │ │ │ │收。 │
├─┼──────────┼───┼───┼───────────────┤
│10│99年3月12日22時許 │林偉文│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麻豆鎮曾文溪堤│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防邊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11│99年3月15日20時許 │林偉文│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麻豆鎮曾文溪堤│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防邊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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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年3月17日10時許 │吳三連│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官田鄉隆田圖書│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館附近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13│99年3月19日10時許 │吳三連│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官田鄉隆田圖書│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館附近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14│99年3月23日18時許 │吳三連│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六甲鄉○○路路│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旁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15│99年3月26日18時許 │吳三連│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麻豆分局附近某│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牛肉店前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16│99年3月31日12時許 │吳三連│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柳營鄉○○○路│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旁之榕樹下附近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17│99年3月23日2時許 │胡清國│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柳營鄉奇美醫院│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附近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18│99年3月20日1時許 │林久富│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學甲鎮○○路路│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旁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19│99年3月20日20時許 │林久富│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新營市太子宮附│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近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20│99年3月25日10時許 │林久富│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麻豆鎮安業102 │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號附近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21│99年3月25日20時許 │林久富│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官田鄉三結義附│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近之路旁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22│99年3月30日5時許 │林久富│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官田鄉三結義附│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近之路旁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23│99年3月20日15時許 │張志成│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麻豆鎮來來釣蝦│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場前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24│99年3月22日0時許 │張志成│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官田鄉南廍村6 │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之105號附近路旁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25│99年3月24日9時許 │張志成│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麻豆鎮麻豆監理│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站附近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26│99年3月26日11時許 │張志成│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官田鄉南廍村6 │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之105號附近路旁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27│99年3月15日12時許 │林憲駿│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參年柒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G│
│ │臺南縣麻豆鎮某保全公│ │ │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九│
│ │司前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 │ │ │ │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
│28│99年3月16日12時許 │林憲駿│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參年柒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G│
│ │臺南縣麻豆鎮麻豆釣蝦│ │ │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九│
│ │場前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 │ │ │ │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
│29│99年3月20日22時許 │林憲駿│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參年柒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G│
│ │臺南縣官田鄉威致鋼鐵│ │ │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九│
│ │公司前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 │ │ │ │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
│30│99年3月21日18時許 │林憲駿│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參年柒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G│
│ │臺南縣麻豆鎮麻豆釣蝦│ │ │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九│
│ │場前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 │ │ │ │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
│31│99年3月27日10時許 │林憲駿│500元 │潘昭欣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參年柒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G│
│ │臺南縣官田鄉○○道旁│ │ │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九│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 │ │ │ │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
│32│99年3月15日14時許 │林進財│15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臺南縣麻豆鎮安業102 │ │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
│ │號前 │ │ │驗後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
│ │ │ │ │燬之、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
│ │ │ │ │支、0000000000號行動│
│ │ │ │ │電話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
│ │ │ │ │收。 │
├─┼──────────┼───┼───┼───────────────┤
│33│99年3月27日16時許 │林進財│2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麻豆鎮安業102 │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號前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34│99年3月16日13時許 │王荐璋│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新營市○○路全│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家便利商店前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35│99年3月27日1時許 │王荐璋│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新營市○○路、│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民治路口加油站對面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36│99年3月30日13時許 │王荐璋│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下營鄉往麻豆鎮│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路上某超商前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37│99年3月13日14時許 │吳清輝│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麻豆鎮來來釣蝦│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場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38│99年3月15日12時許 │張偉雄│1000元│潘昭欣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 │刑柒年柒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臺南縣柳營鄉奇美醫院│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
│ │前 │ │ │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GPL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壹張、夾鍊袋拾陸個均沒收。│
└─┴──────────┴───┴───┴───────────────┘
附表二
┌─┬──────────┬───┬─────────────┐
│編│轉讓時間、地點 │轉讓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號│ │對象 │ │
├─┼──────────┼───┼─────────────┤
│1 │99年3月22日1時許 │林久富│潘昭欣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
│ ├──────────┤ │期徒刑柒月。 │
│ │臺南縣麻豆鎮太子廟附│ │ │
│ │近 │ │ │
├─┼──────────┼───┼─────────────┤
│1 │99年3月22日21時許 │林久富│潘昭欣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
│ ├──────────┤ │期徒刑柒月。 │
│ │臺南縣鹽水鎮某加油站│ │ │
│ │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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