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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薛斐霞
被 告 吳宗殷
選任辯護人 林媗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斐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薛斐霞因被告吳宗殷涉嫌毒品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茲以被告吳宗殷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庭,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本院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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