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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蒼源
選任辯護人 陳正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蒼源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葉蒼源明知依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等業務,竟與真實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呂先生」、「柯先生」、「陳瑞其」、「陳韋霖」等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八年一月五日止(起訴意旨誤為九十六年六月間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從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之業務。
其方式如下:先由葉蒼源提供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其自己申辦之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帳戶,及不知情之葉聰彬、葉彩虹、劉麗甘及張文惠等人所申辦,詳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七所示之帳戶作為在臺灣地區收受匯款之帳戶。
另綽號「呂先生」、「柯先生」、「陳瑞其」、「陳韋霖」等不詳人士則將葉蒼源所提供之前開帳戶資料告知需收受臺灣地區廠商付款之廠商以供收受匯款之用。
嗣附表二所示廠商因向中國大陸地區廠商訂購成衣、電腦週邊產品、泳裝、布料、五金製品、投影機耗材等貨物或欲借款予在大陸地區之友人時,即由收受匯款之廠商或個人指定附表二所示廠商有關葉蒼源提供之前開帳戶資料,附表二所示廠商即依綽號「呂先生」等人指定之人民幣與新臺幣之兌換利率計算後,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內(匯款日期、金額、帳戶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待匯款後,再由葉蒼源將款項匯往中國大陸地區並與綽號「呂先生」、「柯先生」、「陳瑞其」、「陳韋霖」等成年男子將之兌換為人民幣轉交予附表二所示實際收受款項之廠商或個人。
葉蒼源等人以此方式從事臺灣與大陸地區間之匯兌業務,累積匯兌金額達新臺幣(下同)一億二千九百二十四萬三千四百五十一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葉蒼源於本院審理時對證人葉聰彬、葉彩虹、劉麗甘、郭明輝、叢豪良、王榮桐、陳喜財、杜雯燕、呂承泰、李沅喜、簡柏安、蕭復元、陳昭安、蕭永為、張文壽、王明雄、林璧慧、宋品蓁、楊麗娟等人於警詢時及偵訊中所為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本院依卷內資料審酌該警詢及偵訊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並未有何違背法律或其他相關規定之情事,而應認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上開證人等於警詢及偵訊所作之筆錄,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引為判決參考之依據,先予敘明。
二、另卷附之證人杜雯燕、李沅喜、簡柏安、楊麗娟於調查站所提出之說明書及支付貨款證明、匯款單、進貨證明;
證人張文壽傳真資料;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函暨函附之葉彩虹、劉麗甘、葉聰彬等人之開戶資料、存提款交易明細;
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函暨函附之葉聰彬、葉蒼源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葉聰彬、葉彩虹、劉麗甘、張文惠等人於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帳戶存摺影本;
葉蒼源、葉彩虹、劉麗甘、張文惠等人於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帳戶存摺影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函覆之葉聰彬、葉彩虹、劉麗甘、張文惠外匯交易憑證影本;
臺南地檢署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同年七月二十三日之公務電話紀錄等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證據能力部分表示不爭執(參見本院卷第一四七頁背面),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陳述人非基於自由意願所為陳述之瑕疵,認為均適於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㈠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並以之接受如附表二所示廠商匯款等情,惟矢口否認涉有違反銀行法罪嫌,辯稱:前開帳戶內所收受之款項均係其在中國大陸與他人合夥設立之「廣州市葛若曼服飾有限公司」(下稱葛若曼公司)及「廣州市天河昌泰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昌泰公司)與其他中國大陸廠商交易所得之款項,並未從事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間之非法匯兌云云。
惟查:㈡被告自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八年一月五日止,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且該等帳戶於附表二所示日期,接受如附表二所示廠商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等情,業據被告所承認,並有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函暨函附之葉彩虹、劉麗甘、葉聰彬等人之開戶資料、存提款交易明細(參見調查卷1-6第四二二頁至第四六二頁);
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函暨函附之葉聰彬、葉蒼源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參見調查卷1-6第五一二頁至第五三四頁、第五三六頁至第五五四頁)、葉聰彬、葉彩虹、劉麗甘、張文惠等人於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參見調查卷1-6第五五六頁至第六一八頁);
葉蒼源、葉彩虹、劉麗甘、張文惠等人於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參見調查卷1-6第六二0頁至第六七0頁)各件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即附表二所示廠商負責人叢豪良、呂承泰、簡伯安、王榮桐、李沅禧、林璧慧、林佾增、蕭永為、杜雯燕、張文壽等人於偵查中證述匯款經過,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與附表二所示匯款之廠商或個人均無業務往來等情,並經證人叢豪良、呂承泰、簡伯安、王榮桐、李沅禧、林璧慧、林佾增、蕭永為、杜雯燕、張文壽等人於偵查中證述其等均不識被告,亦未與被告經營之葛若曼公司、昌泰公司交易,彼等匯款均係因與被告或其經營之葛若曼公司、昌泰公司以外之公司交易或他人向之借款時,經交易對象指定附表二所帳戶後匯款,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㈢證人即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上威有限公司負責人叢豪良於偵查中結證稱:其在九十六年間,曾至中國大陸地區購買女鞋等貨物,該次攜帶之款項不足,交易對象表示在台灣有朋友,可供其匯款,並當場約一至二十分鐘後提供帳號供其匯款,而其則在十幾、二十天後匯款,之後才將貨物取走等語(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九六號卷一【以下簡稱:偵1-2卷】第一三九頁);
又證人即附表二編號二九之鍊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鍊沅公司)負責人杜雯燕於偵查中結證稱:附表二編號二九至三一所示三筆匯款,均係鍊沅公司向中國大陸廠商進貨因而給付給大陸人之貨款;
並證稱:其係委請「陳瑞其」、「陳韋霖」等人幫忙將款項交付與中國大陸廠商,「陳瑞其」等人會先提供台灣人帳戶,其即將貨款匯至該帳戶等語(參見偵1-2卷第一五二頁);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中淶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呂承泰於偵查中結證稱:附表二編號四、五所示匯款,均係因其友人謝雪峰在大陸廣州地區打電話向其借款,而其適在台灣;
其友人表示所需人民幣金額,然後告知匯率(人民幣與新台幣)及應匯新台幣之金額;
並證稱:其到大陸時,該友人會拿錢歸還,應該是歸還人民幣等語(參見偵1-2卷第一五七頁);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二五之昇展針織公司負責人林璧慧於偵查中結證稱:附表二編號二五所示匯款係其大陸友人寇俊自中國大陸地區打電話向其借款,而該匯款帳戶係寇俊告知,寇俊並稱翌日即可取得借款;
另結證稱:寇俊向其借過六至七次錢,其匯款至寇俊指定之新台幣帳戶,寇俊即可領到人民幣等語(參見偵1-2卷第二八六頁);
證人張文壽即附表二編號三二所示鴻翊服飾行負責人在偵查中證稱:附表二編號三二所示匯款係其向中國大陸東筦市地區某廠商進貨後所支付之貨款;
該廠商將貨物交予海運公司,海運公司清點數量後,會告知其帳戶以供匯款;
其將新台幣匯至海運公司所提供之台灣帳戶,海運公司會給大陸地區廠商人民幣;
匯率由海運公司決定;
另結證稱:其等找海運公司之初,原僅欲委請運貨,係海運公司告知可以此種方式付款給大陸人等語(參見偵1-2卷第一九七頁),是觀證人叢豪良、呂承泰、杜雯燕、林璧慧及張文壽前開證詞可知,其等均與被告經營之葛若曼公司、昌泰公司間應無交易往來,而匯款之目的或為給付貨款或為交付借款,均非意欲給付予被告或其所經營之葛若曼公司、昌泰公司款項;
且證人叢豪良等人匯款之方式及過程,均係由匯款人在台灣地區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台灣地區銀行帳戶,再由大陸地區之廠商或借款人在大陸地區取得等值人民幣,顯見被告係以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藉以為證人叢豪良等人所匯款項進行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之匯兌行為。
㈣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均辯稱:附表二所示款項均係其所經營之葛若曼公司、昌泰公司與大陸廠商交易時,對方給付之貨款,其僅核對匯入款項正確即行出貨,並未注意匯款對象為何人云云,且提出葛若曼公司、昌泰公司之出貨單(參見本院卷第四一頁至第一四一頁)各件為據。
惟附表二所示匯款廠商均係依據其等與交易對象或借款對象之約定金額而為匯款,已如前述,是若被告前開所辯屬實,則應給付被告款項之廠商與附表二所示廠商應給付款項之對象應屬同一,或附表二所示廠商應給付款項之對象積欠應給付被告款項之廠商,經雙方協調後,由附表二所示廠商應給付款項之對象逕行指示附表二所示廠商逕行匯款予被告以代應給付被告款項之廠商自行匯款。
此外,尚需應給付被告之款項與附表二所示廠商應給付之款項數額完全相符,始可能進行此等資金調度。
然附表二所示廠商付款目的除支付貨款外,尚有借款予他人之情形(參見前開證人呂承泰、林璧慧所證),並非廠商間之通常、慣行之商業往來,能否以前開方式進行貨款之指示付款、相互抵充等複雜之資金調度,實非無疑。
況私人間借款與商業貨款性質不同,出借款項者是否願意出借款項及所借款項是否恰如借款者所要求等事項,皆有一定之變數,無從事先確定而預作安排作為給付被告應收支款項。
此外,附表二所示匯款廠商均係依據其等與交易對象或借款對象之交易金額而為匯款,本無每次均與被告向其他廠商應收款項完全相符之理。
倘被告所云應給付其款項之廠商以指示他人即附表二所示廠商匯款方式清償應給付與被告之款項,其收受款項後即行出貨之情形屬實,則如附表二廠商應付金額大於被告應收款項時,附表二所示廠商匯款對象應會要求附表二所示廠商匯入被告應收款項之金額至被告帳戶,剩餘款項匯至他處;
如附表二廠商應付金額小於被告應收款項時,附表二所示廠商匯款對象應會自行或要求其他廠商另行匯差額款項至被告帳戶,在實際運作情形上,應有此種情況,始合常理。
然依證人叢豪良等人所述交易對象要求匯款之過程,卻從無此種情形。
另觀證人即附表二編號一五所示衣田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沅禧、附表二編號一八宏頎公司負責人陳昭安、附表二編號二八之新順美童裝負責人陳麗玉等人所提出其交易對象廠商要其匯款之傳真資料(參見調查卷1-6第二九四頁、第三0三頁、第三四八頁),其上僅記載匯款帳戶資料及今日匯率以供匯款之用,易言之,證人李沅禧、陳昭安、陳麗玉等人匯款時均係依據其應付款項而為支付,並非交易廠商指定明確之數額而為匯款,此亦可佐證並無前述找補差額之匯款情形,足見被告以前揭帳戶收受附表二所示廠商所匯款項僅係單純代為匯兌給付與附表二所示廠商欲給付之對象,而非被告自己或其經營之葛若曼公司、昌泰公司之應收款項。
㈤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過程中,雖迭次主張其所收受之匯款係交易所得云云,惟其於偵查中未能提出相關交易資料,遲至本院審理時,始行提出葛若曼公司、昌泰公司之出貨單共計一百零一紙,而其亦自承前開單據係整理資料而來(參見本院卷第一七五頁背面),而觀該等出貨單內容,均係電腦列印而成,其上並無任何相關出貨、收貨、點收、確認等經辦人員之簽名,亦無往來廠商確認貨品數量、款項金額等紀錄,復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自承已無其他相關資料可供本院查核(參見本院卷第一四七頁背面),是難僅憑此等事後印製,且無任何經手人員簽名之資料,即認被告前開所辯屬實。
被告雖另辯稱:在中國大陸進行商業交易時,並非採月結或季結,而係採口頭約定並收受款項後即行出貨之方式交易,故無相關單據云云。
惟依現今商業交易常情,除交易金額甚小如飲食外,無論交易方式為何,在交易過程中,或多或少均會有相關訂單、議價、交貨等交易過程中相關之資料,此非單純因應國家或政府之要求,而係商業交易雙方基於自身記錄交易往來以瞭解公司營運過程中之資金往來、貨物存量等狀況而得計算、評估公司盈虧現況之需要,且亦可作為業已支給應付款項或商品之憑證,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交易對象之誤解或不當追訴等不利公司情形,因而自然形成之結果,此無關在何國、何處經商,亦與採取月結、季結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不同交易方式無涉。
此參附表二編號九所示日大企業行,於九十六年間曾向中國大陸廠商訂購成衣,而其會計楊麗娟於調查中亦提出雙方往來確認商品規格、數量、金額之單據(參見調查卷1-6第二四七頁至二五八頁),而附表二編號一四之有新企業有限公司、編號二八之新順美童裝、編號二九之鍊沅科技有限公司於偵查中亦曾提出其等與大陸廠商交易往來之相關確認資料(參見偵卷1-2第一四八頁至第一四九頁、調查卷1-6第三四六頁至第三七八頁、第三九三頁至第四0七頁)各件為據,足見並非在中國大陸進行交易,即全無相關資料存查。
況證人即偵查中證稱曾與被告經營之葛若曼公司交易之睿騰公司向承辦檢察官提出之說明書時,亦曾檢附其與葛若曼公司交易時採購明細二張(參見偵卷1-2第二0三頁至第二0四之一頁),此亦可佐證即便被告在中國大陸進行商業交易,亦應會有往來之相關資料,被告前開辯稱:因在中國大陸經商且採取交易模式之不同,故未能有相關交易往來單據、憑證云云,顯不足採。
從而,被告所辯其利用附表一所示帳戶收受之款項均係其所經營之葛若曼公司、昌泰公司與其他公司交易而得之款項,並未從事非法匯兌云云,與卷證不符,不足採信。
㈥綜上所述,被告從事非法匯兌犯行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國內外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九一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受款人、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諸如在臺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
換言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均屬銀行法上之「匯兌業務」,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0四0號判決要旨、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三二七號判決要旨、九十七年臺上字第六五八二號判決要旨均採同旨;
再者,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是人民幣雖非我中華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亦迨無疑。
㈡另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即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
次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型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反覆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依其犯罪之性質,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三年臺上字第八二六號判例、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五八八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茲本件被告雖未經主管許可即從事國內外匯兌業務,欠缺合法經營相關業務之形式條件,然其自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八年一月五日提供帳戶與不特定客戶匯款,且於前後近三年之久,且多次經常性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堪認其有反覆實施、以此為業之犯意,揆諸上開說明,自仍應構成刑法上所謂之業務,是核被告本件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之罪。
又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稱「經營」、「辦理」,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是被告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基於一個從事業務之決意,多次經常性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在法律概念上僅有一個業務行為,其多次之辦理國內外匯兌行為均包含於一個業務行為內,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關係,而僅成立一罪;
至其與綽號「呂先生」、「柯先生」、「陳瑞其」、「陳韋霖」等成年男子間,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葉聰彬、葉彩虹、劉麗甘及張文惠等人所申辦帳戶從事前開非法匯兌犯行,為間接正犯。
另依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匯款日期可知,被告非法從事匯兌犯行之期間應係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八年一月五日止,而非起訴書所載之九十六年六月間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此部分起訴書所載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另按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
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
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
僅在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時,所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方屬其犯罪所得,此部分犯罪始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適用之可能(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二六八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從事非法匯兌總金額雖為一億二千九百二十四萬三千四百五十一元,然依現今銀行間匯兌所收手續費用,通常未逾匯款金額之百分之十,故依被告匯款總金額估計,其犯罪所得應尚未逾越一億元,此外,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實際從事非法匯兌因而獲得利益已逾新台幣一億元,從而本於罪證有疑,利歸於被告之原則,應認本案尚無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加重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茲審酌被告違法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已影響國家對金融交易之管理,且被告本案犯罪期間非短,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之犯罪後態度,併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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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戶 名 │開 戶 銀 行 │ 帳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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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000-00-000000-0 │
├──┼────┼────────┼────────┤
│2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0000-000-000000 │
├──┼────┼────────┼────────┤
│3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000-00-000000-0 │
├──┼────┼────────┼────────┤
│4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0000-000-000000 │
├──┼────┼────────┼────────┤
│5 │張文惠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000-00-000000-0 │
├──┼────┼────────┼────────┤
│6 │葉彩虹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000-00-000000-0 │
├──┼────┼────────┼────────┤
│7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匯入日 │匯款金額(新│匯入戶名│匯入銀行 │匯款廠商 │
│ │ │台幣)/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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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27 │58,33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三三童裝名店 │
├──┼────┼──────┼────┼────────┼──────────┤
│ 2│96.10.2 │66,349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三三童裝名店 │
├──┼────┼──────┼────┼────────┼──────────┤
│ 3│96.8.14 │1,563,9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上威有限公司 │
├──┼────┼──────┼────┼────────┼──────────┤
│ 4│96.11.9 │21,85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中淶貿易有限公司 │
├──┼────┼──────┼────┼────────┼──────────┤
│ 5│96.11.29│44,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中淶貿易有限公司 │
├──┼────┼──────┼────┼────────┼──────────┤
│ 6│96.9.10 │393,555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96.8.15 │503,412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8│96.6.25 │50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允立實業有限公司 │
├──┼────┼──────┼────┼────────┼──────────┤
│ 9│96.10.16│219,25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日大企業行 │
├──┼────┼──────┼────┼────────┼──────────┤
│ 10│96.8.21 │438,5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日大企業行 │
├──┼────┼──────┼────┼────────┼──────────┤
│ 11│96.7.9 │218,25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日大企業行 │
├──┼────┼──────┼────┼────────┼──────────┤
│ 12│96.6.22 │434,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立發順企業公司 │
├──┼────┼──────┼────┼────────┼──────────┤
│ 13│96.11.9 │871,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宇恩興業有限公司 │
├──┼────┼──────┼────┼────────┼──────────┤
│ 14│96.11.9 │228,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有新企業有限公司 │
├──┼────┼──────┼────┼────────┼──────────┤
│ 15│96.8.22 │1,312,5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衣田國際有限公司 │
├──┼────┼──────┼────┼────────┼──────────┤
│ 16│96.9.27 │441,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衣田國際有限公司 │
├──┼────┼──────┼────┼────────┼──────────┤
│ 17│96.10.11│438,5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衣田國際有限公司 │
├──┼────┼──────┼────┼────────┼──────────┤
│ 18│96.8.16 │88,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宏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9│96.9.6 │916,476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宏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0│96.7.30 │307,65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宏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1│96.10.15│219,5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宏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2│96.10.30│318,468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宏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3│96.7.19 │30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佳鑫服飾 │
├──┼────┼──────┼────┼────────┼──────────┤
│ 24│96.10.16│345,506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宗允有限公司 │
├──┼────┼──────┼────┼────────┼──────────┤
│ 25│96.10.30│87,4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昇展針織 │
├──┼────┼──────┼────┼────────┼──────────┤
│ 26│96.8.27 │1,00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國金科技有限公司 │
├──┼────┼──────┼────┼────────┼──────────┤
│ 27│96.5.14 │648,98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國金科技有限公司 │
├──┼────┼──────┼────┼────────┼──────────┤
│ 28│96.10.3 │437,5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新順美童裝 │
├──┼────┼──────┼────┼────────┼──────────┤
│ 29│96.9.27 │396,9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鍊沅科技有限公司 │
├──┼────┼──────┼────┼────────┼──────────┤
│ 30│96.9.27 │88,244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鍊沅科技有限公司 │
├──┼────┼──────┼────┼────────┼──────────┤
│ 31│96.10.31│501,5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鍊沅科技有限公司 │
├──┼────┼──────┼────┼────────┼──────────┤
│ 32│96.8.21 │18,417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鴻翊服飾行 │
├──┼────┼──────┼────┼────────┼──────────┤
│ 33│96.7.2 │695,75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34│96.7.4 │1,479,7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35│96.7.11 │1,45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36│96.7.11 │1,55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37│96.7.12 │872,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38│96.7.13 │1,263,500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39│96.7.17 │800,00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40│96.7.18 │455,8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41│96.7.25 │1,210,00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42│96.8.6 │1,233,7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43│96.8.6 │1,233,7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44│96.8.8 │96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45│96.8.8 │1,762,5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46│96.8.8 │96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47│96.8.14 │96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48│96.8.14 │1,31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49│96.8.14 │1,20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50│96.8.21 │664,816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51│96.8.21 │70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52│96.8.29 │1,198,900 │張文惠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53│96.8.30 │950,000 │張文惠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54│96.8.30 │1,233,7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55│96.9.27 │96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56│96.9.27 │1,20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57│96.9.27 │1,20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58│96.9.29 │1,217,20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59│96.10.1 │834,755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60│96.10.1 │50,245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61│96.10.2 │873,000 │張文惠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62│96.10.11│900,000 │張文惠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63│96.10.12│672,725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64│96.10.12│70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65│96.10.15│98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66│96.10.15│98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67│96.10.15│98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68│96.10.19│35,117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69│96.10.19│468,023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70│96.10.22│95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71│96.10.22│95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72│96.10.22│95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73│96.10.22│887,5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74│96.10.22│95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75│96.10.22│848,027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76│96.10.22│121,973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77│96.10.23│700,000 │張文惠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78│96.10.23│787,30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79│96.10.24│75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80│96.10.24│802,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81│96.10.24│75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82│96.12.3 │770,25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83│96.12.4 │985,000 │張文惠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84│96.12.4 │987,650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85│96.12.5 │989,412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86│96.12.5 │995,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87│96.12.11│644,15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88│96.12.11│70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89│96.12.18│96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黃幫公司 │
├──┼────┼──────┼────┼────────┼──────────┤
│ 90│96.12.18│945,885 │張文惠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91│96.12.18│960,000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92│97.1.23 │620,00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黃幫公司 │
├──┼────┼──────┼────┼────────┼──────────┤
│ 93│96.10.11│96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94│96.10.11│928,04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95│96.10.11│96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96│96.10.22│967,5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97│96.10.22│72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98│96.10.22│90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99│96.10.30│76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00│96.10.30│809,2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01│96.11.1 │98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02│96.11.1 │981,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03│96.11.1 │98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04│96.11.21│890,000 │張文惠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05│96.11.9 │5,00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06│96.12.12│980,75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07│96.12.12│93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08│96.12.18│991,00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09│96.12.20│582,900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10│96.12.5 │72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11│96.12.5 │781,42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12│96.12.5 │72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13│96.12.7 │827,74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14│96.3.8 │1,980,000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15│96.5.21 │1,450,000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16│96.5.21 │1,460,00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17│96.6.22 │70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18│96.6.22 │80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19│96.6.22 │70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20│96.6.7 │972,5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21│96.7.23 │15,00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22│96.7.27 │70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23│96.7.27 │615,5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24│96.7.30 │63,059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25│96.7.4 │1,10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26│96.7.4 │1,067,5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27│96.7.4 │653,75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28│96.8.1 │467,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29│96.8.14 │98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30│96.8.14 │98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31│96.8.2 │90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32│96.8.2 │90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33│96.8.2 │90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34│96.8.2 │90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35│96.8.20 │90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36│96.8.20 │90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37│96.8.21 │70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38│96.8.21 │782,5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39│96.8.21 │70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40│96.8.22 │84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41│96.8.22 │88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42│96.8.4 │1,271,6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43│96.8.6 │1,25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44│96.8.8 │1,192,9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45│96.8.9 │62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46│96.8.9 │62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47│96.8.9 │60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48│97.10.13│410,750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49│97.10.14│711,750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50│97.10.24│950,000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51│97.10.24│930,00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52│97.11.27│74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53│97.11.27│85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54│97.11.5 │744,000 │葉彩虹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55│97.12.17│800,000 │劉麗甘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56│97.12.18│785,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57│97.12.18│800,000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58│97.12.4 │750,000 │張文惠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59│97.12.5 │521,75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60│97.6.18 │247,5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61│97.6.4 │289,600 │葉蒼源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62│97.7.15 │880,000 │張文惠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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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97.9.23 │800,000 │張文惠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64│97.9.30 │870,000 │葉彩虹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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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97.9.30 │850,000 │葉聰彬 │華南銀行金華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
│ 166│98.1.5 │751,027 │葉聰彬 │合作金庫府城分行│友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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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129,243,45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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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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