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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張益瑞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益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2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該判決於99年11月1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於99年11月18日提起上訴(以本院收狀章戳記載為憑),此有判決書、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
然被告於上訴狀中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後補云云,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2月10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本院乃於100年1月19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16日合法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4頁),茲被告於裁定送達後迄今已逾7日,仍未以書狀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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