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45號
上 訴 人 徐偉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64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1月2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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