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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祺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八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一百年二月八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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