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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義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鄭義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鄭義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上項羈押之原因事實仍然存在,且無法因具保而消滅,是仍有繼續羈押以確保審判、執行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培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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