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榮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東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陳東榮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第173條第1項放火等罪嫌疑重大(該二罪之最重本刑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3款所定之事由,於民國99年3月23日予以羈押,並裁定自99年6月23日、同年8月23日、同年10月23日及同年12月23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本院於100年2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上開殺人、放火等罪,嫌疑重大之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前因逃匿,經本院於74年7月13日以刑緝盈字第587號發布通緝,迄至99年3月22日始為警緝獲到案。
茲上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