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交易,382,2011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洲皜
呂雅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江洲皜告訴被告呂雅雯過失傷害及告訴人呂雅雯告訴被告江洲皜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江洲皜、呂雅雯當庭成立和解,並於履行和解條件後均撤回告訴,有言詞辯論筆錄1份及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參,依前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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