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交易,405,2011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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