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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2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營偵字第1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三、本院審酌下列事項為量刑之依據,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一)被告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次數:被告就本件係第1次犯酒醉駕車。
(二)被告酒醉之程度:被告呼氣之酒精濃度數值為每公升0.63毫克,酒醉已達輕度酩酊程度(參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室製作之呼出氣體內含酒精濃度與血液中酒精濃度及呈現症狀之關係表)。
(三)依被告使用交通工具之種類如肇事致生危險之程度:被告係無照駕駛重型機車。
(四)依被告酒後駕車所行駛之道路種類致生危險之程度:被告係駕車於一般村里道路上行駛。
(五)酒後駕車所引發之實害:被告肇事,造成自己受有右小腿脛骨骨折、全身多處擦傷、頭部外傷。
(六)被告犯後態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七)其他:被告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為獨居老人,每月領有低收入補助,因輕度肢障領有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並因本件犯行自身亦受有相當傷勢。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營偵字第1447號
被 告 甲○○ 男 68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73號
居臺南縣學甲鎮秀昌里110-18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9年8月31日晚上6時許至8時許止,在臺南縣將軍鄉某處魚塭,飲用米酒1杯,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駕駛車牌號碼XZC-777號重型機車,嗣於同日晚上8時15分許,行經臺南縣將軍鄉○○村○村里道路之「將北高幹7左2號」電線桿前時,不慎撞及該電線桿,並因而受有右小腿脛骨骨折、全身多處擦傷、頭部外傷等傷害,經警前往處理送醫,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63毫克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四)被告酒精濃度檢測單;
(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六)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七)照片28張;
(八)臺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九)佳里醫療社團法人佳里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嫌。
參酌被告甲○○並無前科,自白犯行,因輕度肢障領有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並因上開犯行自身亦受有相當傷勢等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此均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警詢筆錄、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佳里醫療社團法人佳里醫院診斷證明書、刑事案件報告書等在卷可證,請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乙 ○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 仕 龍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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