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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羅今有
附民被告 林杰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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