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交簡附民,124,2010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謝珮珊
附民被告 蘇錦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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