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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141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滋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9年12月7 日所為之下列裁決處分(裁決書案號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如附表所示。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因違規的時間不同,而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行政作業便宜行事,批次開出紅單,讓本公司新進會計人員第一次收到83張通行欠費,第二次收到93張通行欠費,而無法對可能的違規狀況作及時管控,殊不知後果嚴重性,異議人已於10月份完繳178 筆通行費,為此聲明異議,請求給予合理之裁罰結果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按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之應繳費之公路係規定於公路法第24條第1項,並於第2項規定,就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交通部定之。
依前開授權,交通部於93年7 月1 日訂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另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亦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另訂定「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
又按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
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
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3點及第17點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如駕駛人使用ETC 車道時,因無E 通機或E 通機餘額不足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時,倘再經營運單位依規定製發「補繳通知單」予以通知補繳後,猶未在限期內補繳相關費用者,即存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罰。
四、經查:
(一)異議人其所有車牌號碼540-HC號營業一般大貨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經人駕駛行經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時,因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經舉發機關分別予以製單逕行舉發等情,有如附表所列案號之裁決書各1 紙在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是異議人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未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二)異議人雖辯稱其公司之新進會計人員第1 次收到83張通行欠費,第2 次收到93張通行欠費,而無法對可能的違規狀況作及時管控,殊不知後果嚴重性云云。
然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車輛,經人駕駛有違規未繳通行費之案件,與本件相關者共有178 件,違規時間均發生於99年7 月間,因違規時間相近,為顧及行政效率,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將178 件補繳通知單以分二次之方式通知異議人,於法尚無不合。
而異議人既於收受補繳通知單後,尚可於補繳期限內補繳通行費免於裁罰,異議人仍逾補繳期限遲至10月份始補繳通行費,縱非故意為之,亦顯係異議人自有之過失甚明。
況且,異議人對於其所有上開車輛之違規行為管控,乃係異議人公司內部之管理事項,異議人能否及時管控違規,自無礙於異議人未於補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之認定。
是異議人以前詞置辯,難認為有理由,而無法遽為免罰或減罰之依據。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車輛,經人駕駛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未依規定繳費,經通知異議人補繳,異議人於繳費期限內未為補繳之違規行為既可認定。
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罰,於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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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違規地點│ 舉發違規事實 │舉發違反法條│罰鍰金額│
│ │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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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新營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DQ025881號(│27日3 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50分 │2 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1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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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BQ035645號(│27日22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20分 │13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1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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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新營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DQ025861號(│24日11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6 分 │11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2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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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BP053765號(│23日20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45分 │13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2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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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BP053754號(│23日3 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54分 │2 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2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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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泰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AQ124132號(│23日14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43分 │19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3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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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BQ035604號(│21日5 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26分 │2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3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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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BP053737號(│21日6 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2 分 │2 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4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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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新營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DQ025810號(│19日20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17分 │11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5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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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BP053718號(│19日14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12分 │13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5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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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新市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DR028114號(│17日20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7 分 │2 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5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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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新營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DQ025786號(│16日9 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57分 │11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58號) │ │ │ │ │ │
├──┼───────┼────┼────┼────────┼──────┼────┤
│ 13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BQ035552號(│15日21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47分 │13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64號) │ │ │ │ │ │
├──┼───────┼────┼────┼────────┼──────┼────┤
│ 14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BP053676號(│15日8 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22分 │2 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68號) │ │ │ │ │ │
├──┼───────┼────┼────┼────────┼──────┼────┤
│ 15 │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 月│新市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 3,000元│
│ │-ZDR028056號(│15日0 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 │
│ │即99年度交聲字│31分 │2 車道 │費 │條第1 項 │ │
│ │第146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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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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