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卜炳華
卜凃翠菊
前列二人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謝凱傑律師
附民被告 吳崇誠
上列被告吳崇誠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