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易,1092,201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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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俊雄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丁燕忠、吳秋燕分別告訴被告方俊雄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據告訴人2人與被告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16日審理期日,當庭和解,復於翌(17日)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該日審判筆錄及告訴人2人提出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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