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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方三仁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120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2月2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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