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易,1208,2010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忠欽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12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1月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