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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99年1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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