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易,1456,201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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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涉嫌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2人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第2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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