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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71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37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11月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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