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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茲查該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等情,有新生醫院診斷證明書二紙附卷及證人即其胞弟李忠到庭證述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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