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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305號
被 害 人 甲○○
上列被害人因本院99年度簡字第2305號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定
期審理在案,惟查該被害人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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