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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山河
被 告 劉萬信
汪桂華
上列被告劉萬信、汪桂華因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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