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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GUCCI」牌帆布鞋壹雙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如主文所示扣案物品,確係仿冒商品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又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60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覆核相關卷證屬實。
扣案仿冒物品既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沒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品,與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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