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1975,201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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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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