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1999,2010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

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803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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