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003,2010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485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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