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076,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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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98年度偵字第3557號、99年度聲沒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猥褻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以98年度偵字第35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猥褻光碟一片,屬刑法第235條所示之猥褻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物品係刑法第235條所示之猥褻物一節,業有該光碟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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