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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清國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清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清國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除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犯罪日期為民國97年12月18日(原附表誤值為97年12月8日)應予更正外,餘詳如附表所示)。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杜清國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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