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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89號
聲 請人 即
被 告 吳誠峯
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所為之
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吳誠「峰」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誠「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吳誠「峰」之記載顯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吳誠「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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