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109,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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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靖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盜版之「大明王朝」DVD壹部(內共有光碟貳片)及郵寄包裝袋壹只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次按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亦已明訂。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靖篁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八三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盜版之「大明王朝」DVD一部(內共有光碟二片)及郵寄包裝袋一只,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第三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查扣盜版之「大明王朝」DVD一部(內共有光碟二片)及郵寄包裝袋一只,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八三六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供犯罪所用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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