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125,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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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國君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國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10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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