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132,2010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婉貞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手提袋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婉貞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2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手提袋1只係被告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犯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扣之仿冒「GUCCI」商標手提袋1只,係被告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供犯罪所用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