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背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查獲被告林義男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03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本件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之背包1個,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業經被告坦承不諱,爰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犯商標法第81、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所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且承上開說明,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部分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