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507,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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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2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毒偵緝字第265號、99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柒小包(含袋重貳點貳公克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善化鎮警察局善化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5月30日3時40分許,在臺南縣善化鎮東關里鎮立多功能活動中心,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 265號為不起訴,是扣案之安非他命7小包(含袋重總計重2.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 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員警以聯勤 204廠製造之煙毒檢驗 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反應之情,有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3頁),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資查考,則毒品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附著於袋內之毒品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則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自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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