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減,67,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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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坤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坤林所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廖坤林於民國93年10月間起至95年6月13日止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1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306號、第1332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96年1月30日確定在案。

而其於緩刑期間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及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第4款之規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撤緩字第114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於99年11月8日確定。

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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